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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关于开展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10-13 09:55:10点击次数:1737次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洛有关单位,各继续教育基地:
 
  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时间和对象
 
  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5月-11月(本年度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须在8月底前结束)。培训对象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驻洛省、部属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评聘和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科目培训。
 
  (一)公需科目。公需科目培训由人社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人事教育培训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协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实施。
 
  1.培训内容。《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建设》、《物联网技术与应用》、《河南建设三个大省》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等。
 
  2.培训方式。采取网络培训。登录洛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网址:lyszj.59iedu.com),对照“培训流程和操作说明”完成作业。凭个人身份证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登陆平台,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6位。学习结束后参加网络考试,考试内容以教材为主,考试合格后,网上打印合格证明,作为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凭证。
 
  3.培训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2学时。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培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培训由其档案存放处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1.培训内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科研、生产发展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科目培训。
 
  2.培训方式。委托经省市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省市继续教育基地组织面授培训或网络培训等方式进行。
 
  3.培训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
 
  凡参加经人社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凭相关有效证明,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学时计算办法参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标准确定。
 
  三、培训收费和报名缴费
 
  (一)培训收费。施教机构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
 
  (二)报名缴费。个人报名缴费,登陆培训平台后采用网银缴费;单位统一报名缴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费,联系单位河南省华辉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0903677,报名表格到“洛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下载。
 
  四、证书登记、审验和使用
 
  (一)证书登记。证书登记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当年培训任务后,凭合格证明,由单位人事部门按要求如实记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制发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书审验。证书审验由人社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人事部门须携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先到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到同级人社部门审验。2015年证书审验工作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
 
  (三)证书使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要求,经人社部门审验加盖印章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原则上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等次。
 
  五、相关要求
 
  (一)继续教育是《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赋予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特点,抓紧制订培训计划,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等,在专业科目培训开班前,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三)各单位应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便利条件。
 
  (四)继续教育基地举办培训班,须将培训申请表、培训计划和培训人员名册等情况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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