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组织的大范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技术等各项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管理应急机构、力量等,统筹做好本区域的预警和响应工作,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气象、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分析、研判、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污染态势。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各省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省政府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环保厅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厅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各省辖市政府、省委宣传部、省环保厅、应急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
2.1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省委宣传部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3)省环保厅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定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会同省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4)省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指挥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工作,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送情况。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省公安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限制大型集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9)省监察厅会同省应急办、环保厅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0)省财政厅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3)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地落实。
(14)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5)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制定全省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通信信息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落实。
(17)省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省环保厅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要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分析研判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向指挥部建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1.2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1.3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Ⅳ级预警(蓝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以内重度污染,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2)Ⅲ级预警(黄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重度污染,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3)Ⅱ级预警(橙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严重污染,AQI日均值大于300的天气时。
(4)Ⅰ级预警(红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1天及以上极重污染,AQI日均值达到或大于500的天气时。
3.2.2预警条件。
(1)当各省辖市达到上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事发地政府要启动本级相应级别预警程序。
(2)当全省5个及以上区域相邻的省辖市同时达到Ⅱ级或Ⅰ级预警条件时,指挥部要启动该级别的省级预警程序。
3.2.3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当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省环保厅要与省气象局进行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要素分析研判,拟制预警信息专报,向指挥部报告。
经指挥部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
省环保厅要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
3.2.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AQI达不到相应级别时,要根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相应调整或及时解除预警。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当省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按照省级指挥协调、区域内省辖市具体实施的原则,加强纵向和横向联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并控制重污染天气。
4.1分级响应
4.1.1当发布Ⅳ级预警时,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2当发布Ⅲ级预警时,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3当发布Ⅱ级预警时,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4当发布Ⅰ级预警时,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程序
4.2.1Ⅳ级响应程序。Ⅳ级响应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组织、协调负责宣传报道、医疗卫生的部门和省通信管理局执行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
4.2.2Ⅲ级响应程序。Ⅲ级响应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1)执行本级应急预案。
(2)实行24小时值守。
(3)事发地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督导落实具体响应措施。(4)事发地政府每日汇总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导,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3Ⅱ级响应程序。Ⅱ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实施: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本部门相应级别实施方案,实行24小时值守。根据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派出本部门现场督导组,督导事发地落实响应措施。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每日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连同事发地政府落实响应措施情况一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4Ⅰ级响应程序。Ⅰ级响应由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实施:
(1)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协调会,成立现场指挥组,进一步明确职责,部署任务,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
(2)现场指挥组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分析研究事发区域重污染天气成因,以及事发区域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提出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3)经指挥部同意,现场指挥组向各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和周边相邻区域政府下达指令。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督导事发地落实现场指挥组下达的各项任务指令。
(5)现场指挥组每日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响应措施
4.3.1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事发地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事发地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市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事发地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事发地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市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承诺,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未建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环保部门要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事发地政府负责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0%,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并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防止扬尘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2次/日)。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3.3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各级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方案。
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事发地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各级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承诺,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建脱硝设施的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环保部门要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事发地政府负责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减少各种会议、公务车停驶30%,党政领导干部应带头绿色出行;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并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防止扬尘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3.4I级响应措施。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采取以下措施:
(1)教育部门负责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2)公安部门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事发地政府可在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实行弹性工作制。
(4)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5)事发地政府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4.3.5事发区域周边其他省辖市响应措施。省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时,事发区域周边其他省辖市政府根据指挥部指令,至少采取Ⅲ级响应措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督导落实。
4.4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指挥部统一发布响应终止指令,事发地政府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的有关工作。
5.总结评估在I级、Ⅱ级响应终止后的10天内,事发地政府要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查明污染成因与范围,进行影响评估,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6.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气象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建立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要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附则
本预案由省政府发布,由指挥部组织实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